常山县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日前,根据县府办([2015]1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山县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房人(夫妻双方)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购买商品房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提高到80万元。
二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其中属商品房的,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面积90平方米以上(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属二手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契证上载明购房价值的70%。对拥有l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二手房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契证上载明购房价值的.70%;如属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最高贷款比例同上,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的1.1倍。
三是实施职工户籍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户籍在本县的职工,在本县购买商品住房,持在本省范围内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可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是住房套数认定,以购房人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的实际拥有商品住房套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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