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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不良记录将纳入征信系统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不良记录将纳入征信系统,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不良记录将纳入征信系统
今后,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将受到违规处理,且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此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目前,有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情况下,自己或勾结非法中介机构伪造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警示和教育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做出处理。
对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队核实,报中心领导批准后,稽查队将该行为人的行为录入中心信息系统,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这些欺骗行为要受罚
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含两年)不得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退休、调离本市、死亡除外),取消职工两年内(含两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的;伪造提取材料,首次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套取住房公积金被发现后主动退回的;具有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从轻处理情形的。
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年内(含五年)不得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退休、调离本市、死亡除外),取消职工五年内(含五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态度恶劣,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且不配合调查的;伪造提取材料,两次以上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套取住房公积金被发现,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拒不退回的;个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伪造提取材料,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具有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从重处理情形的。
协助造假的单位或中介:
对于协助造假的单位,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进行曝光;
对于协助造假的中介机构,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进行曝光;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求
公积金,大家对这个词肯定不陌生。那么不买房,怎么取公积金?准备辞职,怎么取公积金?想买房,怎么取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定义
“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职工死亡前未办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则由该职工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身份证原件,向管理部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文件或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的公证书、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用于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储蓄卡账号,管理部审核上述材料,留存复印件,填写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第一联管理部留存,第二联加盖管理部业务用章后报送市中心会计处,办理相关支取手续。
办理死亡销户支取时,原有业务票据继续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与其配套使用。
存在两个以上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管理部还须审核由全体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定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中被授权支取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用于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所有人必须一致。
凡符合上述支取条件的,支取人持身份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议件及个人储蓄支取卡(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长城电子借记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华夏银行—华夏卡;商业银行—京卡和储蓄存折;农业银行—金穗卡;光大行—阳光卡;民生银行—民生卡;兴业银行— 兴业卡。)到单位开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及《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支取。
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的支取记录单,如未建公积金,须单位开证明。但夫妇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的总款价。
如主买房人在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次买房人在北京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次买房人支取公积金时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主买房人支取公积金时由建行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缴单位办理。由汇缴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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