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08 03:58:14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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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我公司职工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按照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5月4日会议精神,调整拓展了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和贷款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一、调整拓展五项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

  (一)放宽租房提取

  简化手续,租房提取不再提供租房协议,只需提供无房证明,即可按年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每月2000元。首次提取可一次性提取两年的房租费用,即48000元。

  提取资料:

  1.缴存职工夫妻双方的无房产证明(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该证明三个月有效期);

  2.缴存职工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3.缴存职工本人银行卡(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新增物业费提取

  缴存职工每年可凭物业费支付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按年提取,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当年物业费用。

  提取资料:

  1.物业费支付凭证(不含水、电、暖);

  2.缴存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3.缴存职工本人银行卡。

  (三)新增进城务工人员提取

  进城务工人员可按年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人员为非城镇户口的或户口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在三年以内的缴存职工)。职工可按年提取,每次可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内最低保留10元)。

  提取资料:

  1、缴存职工本人户口本;

  2、缴存职工本人身份证;

  3、缴存职工本人银行卡;

  4、劳动合同(非城镇户口不需要提供)。

  (四)惠民性提取

  发生过购房行为(如有购房合同等证书,且不受时间限制)但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在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2月30日,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所购住房当时的价款。

  提取资料:

  1.缴存职工购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2.购房款收据或发票;

  3.缴存职工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

  4.缴存职工本人的银行卡。

  (五)加大购房提取额度

  发生住房消费行为三年之内,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或进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含房款和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以及每平米1000元以内的房屋装修费用,提取资料仍按原政策提供即可。

  二、调整拓展八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降低购房贷款首付比例。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90平米以下不低于20%、90平米以上(含90平米)不低于30%均调整为不低于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90平米以下不低于20%、90平米以上(含90平米)不低于30%均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放宽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限。除商转公外,其他贷款品种的住房消费行为在申请贷款之日前三年之内均可申请贷款。其中新房购房消费行为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生效,二手房购房消费行为自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起生效,装修消费行为自装修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放宽装修造价的认定范围。装修造价的认定范围由原来的仅包括装修主材和工费,不含电器、家具、灯具、洁具等其他耗材,放宽为可包括装修造价表包含的所有装修项目。同时,装修贷款取消装修现场照相环节。

  (四)调整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的审查范围。取消对借款人助学贷款信用的审查,已结清的各类信用卡不再纳入审查范围。

  (五)调整建造、翻修、大修贷款额度。申请建造、翻修、大修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本中心规定的贷款额度范围内,最高额度由原来的不超过工程预算总价的60%调整为50%,在主体完工后发放。

  (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并取消原有政策中贷款额度受购房所在范围(市区、县区)、配偶是否缴存公积金的限制;公积金装修贷款保留装修房屋面积的限制,装修贷款最高额度为90平米以下30万元90平米以上(含90平米)40万元,不分县市区。

  在长治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同一套住房可以先申请购房贷款再申请装修贷款,两笔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不可以先申请装修贷款再申请购房贷款)。

  (七)放宽公积金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由原来的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65岁。

  (八)放宽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核定

  还款能力由原来的按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的50%核定,调整为按包含借款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月工资收入的60%核定。

  综合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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