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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从今年6月开始,清远市住房公积金再次实行新政,取消了首套房首付比例两成的面积限制,且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首付将降至三成。
首套房首付比例两成
时隔5个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为买房者带来利好政策。今年1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推出了异地贷款政策,更提高了贷款额度。
今年6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推新政策,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清公积〔2015〕6号)(下称《通知》),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购买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不含144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可贷款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申请贷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上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可贷款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申请贷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
贷款额度不仅限于余额的倍数,根据规定,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而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首付降至三成
根据《通知》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首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可贷款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申请贷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但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审核将认房认贷
贷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足6个月的可合并计算),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贷款审核部门在核定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及最低首付比例时,既计算贷款申请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拥有的住房套数,又计算银行征信记录中住房贷款次数,不受理第三套住房贷款申请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贷款申请人配偶拥有清远户籍或在清远缴存住房公积金方能合并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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