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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佛山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的精神,从2015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2015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计缴工资基数。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计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即2014年)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0%的规定,2015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9280元(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两部分合计,四舍五入取整数)。
二、各单位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及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据实申报登记。
三、在办理年度汇缴调整时,各单位统一填写《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连同电子文档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五区任一业务窗口申报登记。已开通电子印章的单位可直接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申报登记。
特此通告。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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