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东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规定
《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
鲁政办发〔2015〕3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
(一)放宽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提高贷款额度和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计算。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积极开展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购房贷款。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开展组合贷款和商转公业务。各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各商业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率在85%以下的城市,要积极开展商转公业务,允许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落实租房提取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二)放宽购房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扩大提取范围。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具体提取额度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当地物业费水平确定。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
(一)加强归集扩面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重点抓好规模以上非公企业缴存扩面工作,进一步加大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力度。各市要通过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等手段,加大归集扩面力度,增加资金积累,确保职工正常使用。
(二)开展贷款贴息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率高于85%的城市,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可试点由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差补贴,补贴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各自职责。
(三)统筹使用资金。对结余资金多、贷款率低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企业分中心资金,全省可统筹调剂使用,平衡城市之间资金余缺,增强资金短缺城市贷款能力,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胜利油田、电力、铁路、济钢、莱钢等国有大型企业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资金,要纳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分中心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市本级资金不足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部审批,委托分中心发放贷款,贷款收益归分中心所有,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
(一)优化业务流程。各市要取消贷款保险、公证、强制性机构担保和新房评估环节,开展逐月冲抵还贷和一次性冲抵还贷等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审核环节,缩短提取办理时限。各地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二)增加信息化服务手段。各市要加大信息化投入,加快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建立集网上业务大厅、12329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微信、手机APP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协调住房城乡建设、房管、人民银行、公安、民政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联网,实现住房公积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个人征信、公民身份、婚姻登记等信息的共享,方便业务信息核查,减少职工提供要件数量。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市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加强舆论正面引导,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力。加强和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
(一)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健全约谈、问责制度,对落实政策不力,资金使用效率持续较低、增长趋势不明显的城市,将责令当地加大工作力度,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督查,定期向全省通报督查情况,同时抄送各市政府。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快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推诿、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财务监管,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保障业务开展所需经费。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辖区内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指导,把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三)加强风险防范。在加大提取和贷款力度的同时,要防范骗提骗贷行为,严格业务审批和贷后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由贷款余额的1%提高到2%。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的城市要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3日
【2015山东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规定】相关文章:
山东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201508-27
2015海南公积金贷款流程10-01
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201508-26
苏州公积金贷款政策201508-26
济南公积金贷款政策201508-23
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201508-23
青岛公积金贷款政策201508-23
陕西公积金贷款政策201508-23
安阳公积金贷款政策201508-23
烟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规定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