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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长春公积金新政策:可异地贷款购房
公积金可以异地贷款购房
在A地缴存公积金,户籍在B地,可通过公积金异地贷款买房,但以往这种情况下并不能提取账户余额交首付。
14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最新通知,进一步放宽提取政策,允许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批准后6个月内,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按照通知要求,2015年10月26日后批准的公积金异地贷款,贷款批准后6个月内且距离上一次提取时间超过12个月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提取首付款后,不允许提取当年贷款还款额,提取首付款满12个月后,可按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办理提取业务(只提取当年还款额,不做累计提取);已提取当年贷款还款额的,不允许提取首付款。
此外,主借款人单人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首付款的,个人账户须保留2万元(含2万元)以上余额,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不得提取首付款;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组合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首付款的,组合双方账户须合计保留4万元(含4万元)以上余额,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账户合计余额不足4万元不得提取首付款(组合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首付款的只允许一个借款人和配偶共同提取)。
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公积金在长春缴存,在户籍所在地用公积金异地贷款购房,这要是针对这部分职工的提取政策有了进一步的放宽。”在该政策出台前,提取账户余额交购房首付,仅限于长春市缴存职工申请办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后,比如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户籍所在地在沈阳,不仅在当地能用公积金异地贷款购房,而且贷款获批后,也可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提取证明材料包括:《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公积金借款合同,首付款收据,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单身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签署单身声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公积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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