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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亮点解读
新版公积金政策提取条件更宽松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相比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中有诸多亮点,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等。对照修订送审稿,看看我们身边的政策,哪些已经实施,哪些还未实施。
“公积金可用于装修”我区刚提出
《送审稿》列出的公积金提取范围包括: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送审稿》拟首次将装修和物业费支付纳入到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内。此前,上海、河北、山东、辽宁等省市已推出了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政策。
目前,在乌市提取公积金政策中,允许职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限定条件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最低工资”,同时规定,一套住房每次申请可提取不超过上年应付物业管理费用,每年可申请一次。
在今年10月15日,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装修费做出规定:正常缴存职工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在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可证明装修行为真实的前提下,自取得普通自有住房权属证明之日起,可以按一定额度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的装修,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灵活就业人员可个人缴存公积金
《送审稿》提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在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但2005年1月发布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新疆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的范围和全国是一样的,以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为主,《送审稿》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其中,这些个体工商户缴纳公积金,也享受了广大职工的权益。对于这部分人群,今后肯定会出更多细则,对公积金贷款和缴存做出相应的限制。”一位从事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业务的工作人员表示。
缴存比例5%-12%
《送审稿》首次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确定。而在缴存比例上,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要在5%至12%之间。
据了解,乌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不低于5%,不超过12%;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超过6%。从7月1日起,乌市开始执行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为1320元,与2014年一样;最高缴存基数为12672元,比2014年上调785元。
提高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缴存额就会提高,对于市民来说,潜在好处可减轻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供压力。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而未调整的,职工有权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有关专家表示,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也是公积金制度上公平公正的一种体现,避免有的单位把缴存高额公积金当作职工隐性“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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