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条例修订值得期待

时间:2022-06-19 22:20:12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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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条例修订值得期待

  住房公积金条例修订值得期待

住房公积金条例修订值得期待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根据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

  送审稿规定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七种情形: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其中,符合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自住住房租金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几种情况的,还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数目庞大。2014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1877.39万人,比上年增长9.19%,年末提取总额37806.26亿元,占缴存总额50.51%。报告显示,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资金运用率超过70%,基本逼近商业银行水平。不过,各地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并不均衡。东部发达省份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普遍高于平均水平,中西部地区则普遍较低。

  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资金提取和贷款办理条件苛刻、手续繁琐、耗时冗长,增值渠道单一、收益低下等问题饱受公众诟病,引起舆论对公积金制度合理性的质疑和对公积金制度改革滞后的不满。我国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人数过亿,却对这笔“自己的钱”看不见、花不着,社会各界要求加快公积金管理改革的呼声日趋高涨。

  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为的是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而现实中,住房公积金制度越来越背离其初衷,反而有“劫贫济富”之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其最大的特性是保障性,其初衷主要是为改善中低收入阶层住房条件,解决广大工薪阶层买房难问题的。然而,随着房价的高涨,越来越多的人无力支付首付,买不起房,只能让公积金闲置沉淀,甚至贬值。

  个人公积金无法自主提取和自主支配从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缴纳者对其拥有不可侵犯的所有权。任何人、任何部门包括政府部门,都没有权力去挪用这笔老百姓(603883,股吧)的个人财产。公积金其实是政府强制在职员工存入银行的强制储蓄的个人资产。现实中,这笔个人资产不仅所有人提取难,不能自主支配,而且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者并不是属于个人缴存者,而是归于公积金管理中心。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所有的孳息归属都应该属于所有权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是代管公民这笔个人财产的服务性机构,它的角色只是当好老百姓公积金的临时“管家”,其有义务管好公积金而没有权力挪用、处置和使用公积金。

  同时,有关部门有义务定期向社会晒出公积金“家底”,公积金信息公开应该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载入修订后的公积金条例。另外,公积金制度改革显然不应仅仅局限于信息披露的常态化,而是要尽快推进法律法规层面的顶层制度改革。希望正在修订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给捆得过紧的公积金松绑,简化公积金的提取手续,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允许与住房相关的支出都可使用,降低公积金贷款的门槛,依法严格监管公积金的用途,为公积金顶层制度变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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