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性质
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性质 推进制度改革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新版《条例》呼应了公众呼声,颇受好评,如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扩大公积金的使用和投资范围。《条例》规定,装修住房、无房者支付房租、缴纳物业费都可提取公积金,公积金可投资国债等金融产品,等等。
从当前形势而言,公积金提取和使用便利化措施,有利于释放购房需求和稳定楼市。但除了这一务实考虑外,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借《条例》推出的契机,推动公积金制度本身的优化,以及向制度设计初衷的回归。
首要需要明确,公积金是职工的个人财产。虽然缴纳公积金是企业和职工的义务,但《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这就明确了公积金的所有权。住房公积金其实相当于国家实行的强制储蓄与企业提供的福利,产权属于职工。既然是职工财产,那么,何时提取、以何种用途使用公积金,更大程度地由职工自己来决定。公积金制度本来就是要满足住房需求,而购买住房并不是满足需求的唯一途径,所以租房等开支理所应当可以由公积金支付。让公积金提取更加便利,可以增强职工的当期消费能力,对于提升内需和经济转型也是有利的。
同样重要的是,既然使用公积金是职工的财产权利,所以公积金就应该实现异地互通和顺畅的接续转移,不给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增添障碍。公积金可以异地接续本来是法理上的必然结论,技术上也不存在困难,但目前因为现实利益阻力而困难重重。所以,必须打破不同地区、部门之间的藩篱,克服保守倾向和“懒政”思维,实现全国性的信息联网和公积金的随人转移。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利率优惠并不明显,对购房者的吸引力有限,如果再加上提取、使用和转移困难,以及大量公积金的管理不善和“休眠”,那么整个公积金制度的存在必要性就会引起一些质疑。
新版的条例虽有进步,但仍然沿袭旧版,更多是从管理和执法的.角度,强调公积金的缴存,对提取、使用和监督的规定仍然显得相对简略。进一步的立法应当在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制度上下功夫,让公积金回归权利本位。
公积金的本意在于为购房者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发挥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居者有其屋”梦想的实现,但长期以来,公积金提取条件过紧,程序过于复杂。碎片化的公积金制度造成的大量资金沉睡,与广大民众的购房渴望也形成了鲜明反差,属于明显的资源配置浪费。所以,明确公积金的私人财产权利属性,并在此基础上改革相关制度设计,必将有利于公积金制度的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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