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调整方案

时间:2022-11-29 06:21:08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2016兰州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调整方案

  继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月对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进行调整后,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缴存比例及基数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2016兰州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调整方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等文件规定,2016年度省属、中央在兰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0%。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6倍。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应超过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一年一核”,省中心将在每年1月或7月分两次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每年7月审核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储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拓展阅读

  2016年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根据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修订的《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6年兰州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九、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工作调出本市或异地就业,不具备转移条件的。

  十、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兰住管【2015】2号)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兰州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调整方案】相关文章:

兰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08-24

兰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02-02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06-06

兰州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10-16

2014年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07-04

乌鲁木齐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06-01

西安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11-12

邵阳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10-06

哈尔滨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11-17

常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