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2016公积金贷款新规定
昨天下午,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通知》及相关配套政策。其中“买第三套房有条件放开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引人注目。
《通知》第一条提到,职工家庭(含夫妻双方)已有一套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自有住房,再次购买改善性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政策。这相对于去年5月公布的首套房小于120平方米的限制有所放宽。
《通知》第五条指出,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五年以上,且自缴存之日起夫妻双方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和贷款),其家庭已有两套(含)以下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230平方米,再次购买改善性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政策。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信贷处处长卢彤表示,过去政策是“保一限二禁三”,现在为了满足不同类型人群的购房需求,只要满足上面三个条件,就可以在购买第三套房时使用公积金贷款。“第一条和第五条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如果已经使用过就不满足第五条的要求。
拓展阅读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职工在长沙地区购买自住房,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二、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首套房已转让注销“无”其他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三、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120㎡及以下住房(包括有1次住房注销记录)或现无房但有2次住房注销记录(每套均在120㎡及以下),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相应购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四、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精装修住房,执行普通自住房政策。
五、单身缴存职工(含未婚或离异未再婚)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测算月还款额高于家庭收入50%时,可按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推算其月还款额。
六、职工家庭现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已有3次及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在长沙地区购房的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须在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凡与我中心签订异地贷款协议的城市的缴存职工在长沙地区购房,可向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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