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积金贷款新政

时间:2023-03-22 10:24:37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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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2016公积金贷款新政

  据悉,苏州市最新公布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从8月12日起执行。此前已办理网签合同的,仍执行原规定。下面就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苏州2016公积金贷款新政,仅供参考!

苏州2016公积金贷款新政

  苏州2016公积金贷款新政

  据最新公布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统一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贷额度可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元。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利率从执行首次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按首次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符合中心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七)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九)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

  1、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2、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偿还

  公积金贷款应当采用通知放款方式,由分支机构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发放。

  受托银行收到分支机构的放款通知后,应按下列要求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的资金账户:

  (一)购买新建住房的,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且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划入指定银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三)购买存量成套住房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划入分支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账户或指定账户。

  (四)建造、翻建住房:

  1.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划入担保机构的账户;

  2.选择其他担保方式的,划入建造、翻建住房承担方的银行结算账户。

  公积金贷款实行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内,借款人可变更一次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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