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时间:2022-12-09 08:34:32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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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从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11月15日起,凡在宝鸡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尚未还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将尚未还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转换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宝鸡市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据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消息,15日起,凡在宝鸡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尚未还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将尚未还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转换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条件

  贷款余额不超40万元

  适用宝鸡行政区商品房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款,贷款申请人须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商转公贷款仅限于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异地贷款暂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具有自有产权自住住房,已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商转公贷款: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且正常还款,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良好,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个人信用的相关要求;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须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且不超过尚未还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取万元以上整数);贷款期限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规定的现行最高贷款期限30年。

  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应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应当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所需资料

  发票、契税票、房产证

  还需还款期内征信报告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单位情况证明》;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原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抵押合同》、贷款凭证及购买该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同意商转公及贷款余额等相关信息的证明;商业按揭贷款银行提供的申请人结清原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证明资料;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在还款期内的信用征信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贷款办理

  是否准予公积金贷款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行(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业务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同意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如暂无自筹资金先行归还商业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委托书,授权中心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物抵押权解除相关手续,公积金贷款设定抵押权相关手续。审批通过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以共有产权作抵押的,房屋共有产权人应同时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含借款抵押合同)上签字认可;中心发放贷款,用于冲还原商业贷款余额;如有差额,申请人自筹资金于公积金贷款发放当日结清原商业贷款。

  申请人通过自筹资金先行归还商业贷款的,申请商转公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向住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审批通过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以共有产权作抵押的,房屋共有产权人应同时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含借款抵押合同)上签字认可;申请人归还原商业贷款,同时完成抵押物解除抵押手续;办理贷款抵押等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

  拓展阅读: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1月25日印发的宝市房金发[2015]6号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九)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缴存职工户口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的;

  3、缴存职工为本市户口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未再就业的。

  其中第(八)项中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符合上述(六)(七)(八)(九)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但是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之前不允许销户。

  第四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提取时限及提取金额

  第五条 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缴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单位代为办理的,职工须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上签字,如因故不能签字的,由单位出据原因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提取时限及提取金额: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可在购建和大修住房36个月内,申请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缴存职工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超出以下规定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大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当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当期实际支付的房租等实际支付额。

  第七条 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需提供: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异地购买商品房,应提供有备案登记章的《合同》或备案登记查询方式,购房人配偶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购房人直系亲属提取时,应提供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购买二手房需提供:

  房地产买卖协议,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3、购买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供:

  集资建房批复,单位分房花名册及集资建房合同、首付款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需提供:

  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

  5、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

  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6、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

  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二)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

  1、职工在本中心公积金贷款需提供:

  只需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需提供:

  购房合同、结婚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还款计划表、最近一期的还款证明(是指贷款银行最近一期已扣划贷款的证明,合同约定在银行柜台直接交现金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签章的最近一期现金缴款单;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最近一期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证明),以上资料每五年提供一次。

  (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需提供:

  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发票,婚姻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

  《宝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五)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

  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

  (六)离休、退休的需提供:

  离退休证(已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退休批文或组织部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审批表,个人申请。

  (七)出境定居需提供:

  护照,定居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本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还须提供所在国中国领事馆的定居公证书。

  (八)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需提供:

  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证明,提取人的身份证,提取人的书面申请(须缴存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提供缴存人所在单位银行账号),提取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受遗赠权属证明。

  (九)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十)缴存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个人申请,农业户口簿或非本市户口簿。

  (十一)缴存职工为本市户口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就业证明。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工作单位办理审批和提取手续;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和财政集中支付的单位,职工本人可以直接办理审批和提取手续。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公章;集体提取的单位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并加盖公章,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应在明细表上签名。

  第十条 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单位盖章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连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卡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二条 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全额拨款单位职工本人办理个人公积金提取时,需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卡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手续(集体办理时参照第九条)。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对受理的提取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为其办理提取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管理中心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取审核期限中止:

  1、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2、申请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3、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4、需以司法裁决为依据,而司法裁决尚未作出或尚未生效的;

  5、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提取审核权的;

  6、其他应当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

  中止提取审核期限的原因消失后,提取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第五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三)切实督促单位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 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应依法退回所提住房公积金,并由管理中心依法追究骗提者及相关单位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宝市房金发【2011】8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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