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最新解读
鉴于很多市民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比较感兴趣,下面为各位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最新解读,欢迎浏览!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为单位在职职工,“在职职工”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3、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有什么实实在在的好处?
最大的好处,就是职工可以享受到全方位的购房支持。例如:职工欲购买一套住房,首先可以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然后可以申请利率较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可以利用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较多的职工,还可以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来进行住房装修。还有以下好处:一是住房公积金由于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实际增加了职工的收入;二是国家规定政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扣缴部分,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不计入纳税基数,可以减轻职工缴税负担;三是住房公积金在退休时可以全额提取,作为职工养老金的补充。
对于单位而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提高职工福利。
4、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享有哪些权利?
(1)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2)职工有查询、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权利;
(3)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时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4)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享有利息收入;
(5)住房公积金免交个人收入所得税。
5、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是如何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主要由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确定。
(1)缴存基数: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确定,新录用、新调入的职工按照缴存起始月的工资额确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主要有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缴存比例: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缴存比例,且单位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确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后,按以下公式可以算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月缴存额(包含单位缴交部分和个人缴交部分)。例如:某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月,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则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4000×12%*2=960元。
6、单位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单位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以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投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于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办理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单位应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何时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入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8、单位开户需准备哪些材料?如何办理?
单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准备以下资料:
(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汇缴清册,一式3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办理流程:(1)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申请办理;(2)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核准单位开户;(3)单位经办人凭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核准材料到缴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9、 职工个人信息变更需准备哪些材料?如何办理?
职工个人信息变更是指职工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变更等。需准备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办理流程: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直接到缴存银行办理。
10、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与省工行、中行、建行合作发行的具有缴存信息查询、提取资金结算等功能的银行卡,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效凭证。
11、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有什么功能?
(1)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业务明细情况;(2)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结算;(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第一还款账户,原绑定的第一还款账户可作为第二还款账户;(4)具有普通储蓄卡的所有功能。
12、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有什么好处?
(1)可以实时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信息,监督单位是否按时足额为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2)提取资金直接转入联名卡;(3)可以将联名卡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卡并办理约定提取。
13、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联名卡办理有单位批量办理、个人申请办理两种方式。个人申请由职工本人直接到缴存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单位批量办理由单位与缴存银行指定网点联系,按操作流程办理。
办理联名卡后,如发生工作调动,是否需要在新单位重新办卡?
14、按照单位变更情况不同区别处理:
(1)原缴存单位与新开户缴存单位属于省内同一归集银行的,无需重新办卡。(2)原缴存单位与新开户缴存单位属于省内不同归集银行的,需要将原卡注销后在新单位缴存银行申请办理新的联名卡。
15、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哪些手续?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应持联名卡及新身份证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发卡银行再将变更情况反馈至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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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政策解释
为了让广大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在办理缴存和提取业务时的相关政策,我们省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的政策规定进行了整理,这些内容由省中心整理,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答复了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业务中问的比较多的问题,由于专业性比较强,具体办理公积金业务的人员和感兴趣的同事可以查看,不感兴趣的可以忽略本文,以节省大家浏览信息的时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问:住房公积金按月汇缴,具体是指当月汇缴当月还是当月汇缴上月,按月缴存时,是否允许单位超前汇缴?
答:当月缴存当月,当月缴存上月均算为正常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月、连续、足额汇缴,不得多缴、少缴,省中心不提倡缴存单位超前汇缴。
问:新增职工何种情况下可以补缴,单位整体职工补缴业务的补缴时限及因缴存比例提高需补缴时的时限如何确定?
答:单位新增职工可以补缴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公积金;
单位整体补缴:1、基数调整后最多可以补缴1年的公积金(差额)。如每年7月调整基数,则可以补缴当年1-6月公积金(差额);如每年1月调整基数,则可以补缴之前1-12月的公积金(差额)。2、缴存比例调整(提高)后最多可以补缴1年的公积金(差额);
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形式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度补缴。
问:办理补缴业务,当受托银行导入系统的合计数据与经中心核定的纸质版《补缴清册》的合计数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答:省中心业务大厅工作人员办理“其他类型职工补缴业务”时,在审核单位补缴手续无误后,将相应数据录入系统,受托银行经办网点不再负责“其他类型职工补缴业务”的数据系统录入工作。
问: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发生因系统四舍五入导致的系统数据与单位上报数据不一致,而单位账务已处理完毕时,该如何处理?
答:单位应在计发工资之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基数调整数据最终以省中心业务系统中核定的结果为准。
问:办理外部转入业务,受托银行缺少记账凭证,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记账。
答:业务受理大厅凭职工携带的单位为其设立账户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开户表》原件及身份证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书》,并根据《个人开户表》上显示的受托银行网点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书》传递至受托银行网点,受托银行接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书》后结合银行进账单或特转凭证或银行回单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记账。
问:职工未办理内部转移业务之前,调入单位已将该职工计算到当月汇缴总额中,导致系统应缴金额与单位汇缴、汇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应如何处理,内部转移业务办理完毕后,转入受托银行应如何办理?
答:单位新调入职工在未办理内部转移业务前,由新单位将该职工汇缴金额做单位内部挂账处理,后续可补缴;
转移业务办理完毕后,转入受托银行须在收取单位填写并盖章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变更清册》后,方可修改该职工账户状态及月缴存基数,并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将该表原件一份返省中心缴存复核岗。
问:单位存在部分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的职工,应如何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新增职工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的,受托银行在为其设立个人账户时,应如何办理?
答: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时,单位出具正式文件说明情况后,方可办理低下限职工基数调整业务;
新增职工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的,单位在办理新增职工开户时,另需提供情况说明方可为其设立账户,受托银行应将此情况说明与其他相关要件返省中心缴存复核岗。
问:汇、补缴业务的各类表格能否直接加盖单位相关部门的印章。
答:汇、补缴各类表格暂不能凭加盖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印章办理业务。
问:外部转出职工较多时,外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书》能否由外中心开具清册代替?
答:外部转出职工较多时,外中心可开具一份《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书》或有同等效力的文件,后附职工转移信息清册。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问:年满60周岁,已封存的账户,能否直接凭身份证办理提取。
答:年满60周岁的退休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凭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及其他要件办理,暂不能凭身份证直接办理。
问:“营改增”实施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购房发票是否受到影响。
由“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变为“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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