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公积金提取条件
新乡公积金提取条件: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等等,以下是详细介绍!
新乡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 出境定居的
(六) 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七)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九)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
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新乡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条 职工自单位出具《提取申请书》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职工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准予提取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以下简称《提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提取申请书》及《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只能委托同户籍亲属或配偶代为提取住房公积金。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二)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附件5)一份。职工因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委托他人提取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应经公证。
(三)为集中封存户职工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新乡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非房屋类提取条件:
1、 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 出境定居的
5、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6、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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