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时间:2024-09-22 00:45:12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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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4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须保持一致,除人才代理机构外,同一单位所有职工的缴存比例保持一致。

湖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人才代理机构因代理单位不同,导致职工缴存比例不一致的,需向中心提交申请,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年审,并在基数调整清册中详细标明每位职工的缴存比例。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企业因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要求降低至最低缴存比例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填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报中心审批。

  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1)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381元”计算,2013年度长沙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9元。因此,2014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14097元。新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2)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测算,2014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各为1692元,即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3384元;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低各为100元,即月缴存额合计不得低于200元。

  延伸阅读:湖南省公积金最新政策

  一、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严格规范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缴存基数最高一律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申请在5%-12%的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符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缓交试点政策条件的,仍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住房公积金缓交试点的通知》(湘建金〔2016〕11号)规定执行。

  四、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 暂按两年执行。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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