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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及基数
南京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为多少呢?缴费基数又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南京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和缴纳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职工工资总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逾期或者少缴的部分应当由单位按规定补足。
多缴的部分由单位申请、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由单位办理提取手续,划回单位账户。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至8月进行调整。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由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起至次年6月止。
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职工对调整结果无异议的,单位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到服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花名册》;
(三)《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及复印件;
(四)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的《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及复印件。
单位确有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三)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延伸阅读: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1)职工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1)职工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2、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4、离退休
离休、退休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6、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7、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9、家庭生活困难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以上4种情况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提取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材料
南京公积金购买一手房提取材料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
3、首付款发票
4、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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