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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延伸阅读: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
1、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2、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偿还
公积金贷款应当采用通知放款方式,由分支机构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发放。
受托银行收到分支机构的放款通知后,应按下列要求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的资金账户:
(一)购买新建住房的,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且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划入指定银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三)购买存量成套住房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划入分支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账户或指定账户。
(四)建造、翻建住房:
1.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划入担保机构的账户;
2.选择其他担保方式的,划入建造、翻建住房承担方的银行结算账户。
公积金贷款实行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内,借款人可变更一次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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