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营口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具体的提取流程又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营口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2十八条 职工符合下列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成员工资收入15%的
(七)户口迁出我市、非我市常住户口或我市农业户口的职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下岗、失业、买断工龄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九)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第(一)、(五)、(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依照第(二)、(三)、(四)、(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账户。
第2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凭职工死亡证明、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向公积金审批机关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营口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持相关资料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职工提出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及相关资料予以核实后,加盖单位在公积金核心预留印鉴。
(二) 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
(三) 公积金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在《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鉴,出具《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委托付款专用凭证》,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以上凭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划转或提取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延伸阅读:
营口公积金贷款条件
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拟购买个人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所在工作单位在公积金核心设有账户
2、按月足额连续存储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足1年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的能力,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
4、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5、具有购房总额30%以上的自有资金
6、同意用拟购买的自住房屋作抵押
7、同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公证、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
营口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
每项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定标准:
1、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确定的比例贷款限额。房屋总价款的比例商品房为70%;二手房建筑年限在5年以内的为评估价的`60%,建筑年限在6-10年的为评估价的55%,建筑年限在11年以上的20年以内的为评估价的50%。
2、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借款人月收入还款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借款人月收入还款比例为50%。
3、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4、商品房不得高于较高贷款额度25万元,二手房不得高于较高贷款额度10万元。
5、所有贷款的年限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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