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连云港公积金政策解读
今年2月,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了2017连云港公积金政策,下面带来2017连云港公积金政策解读,欢迎阅读!
连住公委〔2017〕1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省住建厅《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建传[2017]4号)精神,经研究,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
二、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及以上或申请第二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中“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职工本人、配偶、享有共同产权的父母及子女;享有共同产权的家庭成员提取、贷款额度不超出其所占的产权份额。
四、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在本市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市购买住房可按购房地公积金贷款政策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停止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继续执行部队转业干部、引进的优秀人才、新就业人员可通过补缴住房公积金获得贷款额度的优惠政策。取消因县财政补贴未补贴到位的乡镇教师可通过补缴住房公积金获得贷款额度的优惠政策。
六、暂停办理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七、职工异地购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仅限所购房屋为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提取时需提供户口簿或社保缴纳凭证,且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应一致。
八、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防范流动风险,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95%以上,且连续三个月呈现资金净流出不足以应对未来一段时间的贷款需求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实行公积金贷款轮候发放并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
九、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开始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27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支持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于3月1日调整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为了保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和新政策的统一执行,现将政策调整如何执行作如下解读:
一、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目前的20%统一调整为30%。是指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一律为30%,对于与商业银行组合的公积金贷款,为了保持统一性、便于操作性,可以执行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标准。
二、加大对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及以上或申请第二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职工在所购住房行政区域内(是指市区、赣榆区、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各自所辖行政区域)名下无住房并在该区域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分别出具所购住房行政区域内房屋情况。
如借款申请人其中一方名下无房、另一方名下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即使双方都是第一次申请贷款,也只能享受“其中一方名下无房”职工的可申请贷款额度。
如借款申请人双方在所购住房行政区域内名下均无住房,但都是第二次申请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也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中“家庭成员”界定范围为:职工本人、配偶和享有共同产权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享有共同产权的家庭成员提取、贷款额度不超出产权份额。是指:
(一)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份额影响,共同产权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提取不得超出其产权份额。职工、配偶和享有共同产权的家庭成员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出购房实际支付的房价款。
(二)职工及其配偶享有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受份额影响,共同产权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不得超出其享有的产权份额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目前为所享有份额的70%)。
(三)共同产权的家庭成员产权份额按照该套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或者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或者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四、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在本市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市购买住房可按购房地公积金贷款政策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停止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是指:
(一)户籍在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异地,在我市购买住房时,可凭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出具公积金缴存证明,按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我市区域外购买住房,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在我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原凭异地购房合同等资料,提供本市房产抵押,可在我市申请贷款的政策停止办理。可按购房所在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在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暂停办理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是指停止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但可以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
六、职工异地购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仅限所购房屋为职工或配偶的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提取时需提供户口簿或社保缴纳凭证,且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应一致。是指:
1、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的职工,在本人或配偶的工作所在地购房的,可凭在工作地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一致),申请提取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的职工,在其或其配偶的户口所在地购房的,可凭职工或其配偶的户籍证明,申请提取公积金。
七、关于政策调整的执行时间
本次政策调整从2017年3月1日开始执行,为保持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购买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在3月1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购买二手房契税完税凭证开出时间在3月1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在3月1日前已结清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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