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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积金使用政策
宁波公积金如何使用?这是部分宁波市民较为关注的问题,以下是宁波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政策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1】宁波公积金提取政策: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 , 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宁波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2十八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经审核并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三)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到宁波公积金管理核心办理提取手续
(四)宁波公积金管理核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并开具现金存单或转帐支票;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五)职工持现金存单或转帐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还贷转帐手续。
第2十九条 除节假日外,提取业务全月办理,销户提取在单位为该职工办理好封存手续后方可办理。
宁波公积金销户全额提取条件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宁波公积金可部分提取条件
1.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
2.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的
3.购买商品房期房的
4.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
5.在房屋拆迁中,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的
6.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的
7.大修自住住房的
8.翻建自住住房的
9.取得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不含住房循环贷款、加按揭等贷款)的职工,用公积金偿还贷款的
宁波公积金购买商品房提取材料
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证原件
4.契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商品房期房,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宁波常住户口或宁波有效居留身份
(二)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三)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
(四)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 30%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
(七)申请第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头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宁波公积金管理核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宁波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向宁波公积金管理核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购买住房所在地与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只限于宁波行政区域内),应向缴存地宁波公积金管理核心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宁波公积金管理核心或受委托银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如实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和符合条件参与计算贷款额度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二)有关借款人的经济收入(含连带还款人的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购房合同,首付 30% 以上的购房款收据
(四)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评估报告和县级及以上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造、翻建住房的证明;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评估报告以及所在地房管或城建部门的证明
(五)保证人出具的贷款承诺保证书
(六)宁波公积金管理核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贷款的审批。宁波公积金管理核心或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就贷款的有关事宜实行面谈制度,并形成面谈笔录。对借款人的申请,宁波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宁波公积金管理核心领导批准可延长 5 个工作日,并由宁波公积金管理核心或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
第十四条 贷款合同的签订。借款人、宁波公积金管理核心、受委托银行三方应当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宁波公积金管理核心委托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宁波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
在较高贷款额度及可贷额度以内,公积金核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
1、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60万元/户。
2、可贷额度=缴存基数×40%×12个月×贷款(计算)期限。
(1)贷款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0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2)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应分别按各自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较后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3)共同借款人(只限于配偶、父母、子女)贷款额度测算时,贷款期限超过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主借款人贷款期限;低于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共同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
(4)共同借款人本市行政区域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额度测算时,可合并计算。
(5)借款人以共有产权房屋申请贷款时,共有产权人是未满18周岁子女的,较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拥有的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的份额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共同共有。
3、住房公积金贷款成数,首套房商品房不高于总房款的70%,二手房不高于总房款的60%,第2套房统一不高于总房款的40%。
4、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较高不能超过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共同还款人可以合并计算还款金额。共同还款人如果没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按工资收入的50%测算还款金额。
5、借款人办理商业个贷时住房公积金的较高限额与现行较高限额不一致的,按照就低原则。
6、商业个贷余额确定。以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商业个贷余额扣除一期应还商业个贷本金后,取万元整数,不足部分及归还商业个贷所需利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同时予以结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归还原商业个贷余额的,贷款资金不得超过贷款发放时商业个贷实际余额。
二、贷款期限
(一)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同时贷款期限均不超过土地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二)在规定的住房贷款期限内,贷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三)在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期限与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且需同步发放贷款。
(四)商转公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商业个贷剩余的贷款期限(取年整数,下同)。
三、贷款利率
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购买第2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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