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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贷款条件
1、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截止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 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被冻结或封存。
3、申请人必须是在威海市辖区以内购建自住住房,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4、申请人须同意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贷款抵押。
5、申请现房、二手房贷款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申请期房贷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6、购买首套自住现房、期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其中: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拆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拆迁合同差额价款的30%。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7、申请人和配偶须授权管理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贷款流程
1、申请
职工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将填写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及有关申报资料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2、审查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签约
借款申请人自接到同意贷款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办理担保等有关手续。过期不办视为放弃贷款。
4、抵押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实行面审面签制度。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抵押住房的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须持身份证件,亲自到场办理签字手续;配偶及第三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签字的,应出具经过公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由受委托人到场签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对所有到场签字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
5、发放
借款合同、贷款担保等手续办理完毕后,管理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开具《住房公积金拨款委托书》,将所需贷款资金拨入“委托贷款基金户”,由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与利率
威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为60万元;其他市区为5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期房贷款
申请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因素计算确定,取最小值:
1.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为60万元;其他市区为50万元;只有一方(或单身)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80%。其中:有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40%。
3.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基数的70%。
4.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价款的,符合条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转公业务除外。
5、商转公业务以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结清原始凭证载明的还款本金为准,四舍五入取整数,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现房贷款
申请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因素计算确定,取最小值:
1.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为60万元;其他市区为5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80%。其中:有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40%。
3.购房价格、契税完税计税金额不一致时,按最低的一项计算。
4. 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基数的70%。
5. 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价款的,符合条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转公业务除外。
6、商转公业务以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结清原始凭证载明的还款本金为准,四舍五入取整数,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二手房贷款
申请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因素计算确定,取最小值:
1.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为60万元;其他市区为5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80%。其中:有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40%。
3.合同价与评估价值、契税完税计税金额不一致时,按最低的一项计算。
4. 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基数的70%。
5. 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价款的,符合条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转公业务除外。
6、商转公业务以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结清原始凭证载明的还款本金为准,四舍五入取整数,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还款方式必须一致,担保方式必须一致。
2.可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10年。
2015威海公积金贷款利率:
5年以下(含5年)下调至2.75%
5年以上下调至3.25%
贷款还款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
贷款材料
现房
一、 贷款条件
1.本地贷款: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省内异地贷款:具有山东省内各地市常住户口或公积金缴存地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省外异地贷款: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
2.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截止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申请人和公积金缴交人必须一致。
4.申请人必须在威海市辖区以内购建自住住房,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申请人须同意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贷款抵押。
5.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被冻结或封存。
6.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以商业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不超过3年计算。
7.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人,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贷款利率提高到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有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提高到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8.申请人和配偶须授权管理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二、贷款额度
申请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因素计算确定,取最小值:
1.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为60万元;其他市区为5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80%。其中:有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40%。
3.购房价格、契税完税计税金额不一致时,按最低的一项计算。
4. 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基数的70%。
5. 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价款的,符合条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转公业务除外。
6、商转公业务以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结清原始凭证载明的还款本金为准,四舍五入取整数,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三、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还款方式必须一致,担保方式必须一致。
2.可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10年。
四、申报材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一式2份。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借款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商品房(现售)合同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5.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6.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7.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8.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和借款人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下列情况另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外地来威工作(户口不在本市的)的职工,另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省内异地贷款职工,另需提供缴存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加盖业务公章)原件;申请人户籍地与缴存地为不同城市辖区的,另需提供缴存地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省外异地贷款职工,另需提供缴存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加盖业务公章)原件。
5、商转公贷款职工,另需提供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商业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提前还清贷款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五、 贷款的偿还
1.一年期的借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借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从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直接划转与当月应还款额相等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当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转为通过委托银行按月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划。
2.一年期以上的借款,借款人应在每月19日前,主动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余额及贷款还款记录,当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余额不足时,借款人须及时将足额资金存入银行还款帐户。
3.一年期以上的借款,借款人可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还款额按万元的整数倍加当月应还利息存入还款帐户)或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还款额按剩余本金加当月应还利息存入还款帐户)。一年期的借款不得提前还款。
4.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于次日起转入逾期,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及复利,同时将当月逾期信息记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期房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本地贷款: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省内异地贷款:具有山东省内各地市常住户口或公积金缴存地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省外异地贷款: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
2.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截止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申请人和公积金缴交人必须一致。
4.申请人必须在威海市辖区以内购建自住住房,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申请人须同意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贷款抵押。
5.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被冻结或封存。
6.商品房预售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3年;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以商业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不超过3年计算。
7.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人,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贷款利率提高到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有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提高到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8.申请人和配偶须授权管理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二、贷款额度
申请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因素计算确定,取最小值:
1.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为60万元;其他市区为50万元;只有一方(或单身)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80%。其中:有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40%。
3.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基数的70%。
4.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价款的,符合条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转公业务除外。
5、商转公业务以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结清原始凭证载明的还款本金为准,四舍五入取整数,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三、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还款方式必须一致,担保方式必须一致。
2.可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10年。
四、申报材料
(一)以自有他处住房做抵押的,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一式2份。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借款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5.预抵押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6.预抵押住房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原件2份。
7.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8.售房单位(人)收款账户和借款人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以第三人住房做抵押的,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一式2份。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借款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5.抵押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6.抵押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7.抵押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8.预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9.预抵押住房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原件2份。
10.同意抵押住房的公证书原件2份。
11.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12.售房单位(人)收款账户和借款人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预告登记+全程担保的,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一式3份。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3.借款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5.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3份。
6.售房单位(人)收款账户和借款人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3份。
下列情况另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外地来威工作(户口不在本市的)的职工,另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省内异地贷款职工,另需提供缴存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加盖业务公章)原件;申请人户籍地与缴存地为不同城市辖区的,另需提供缴存地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省外异地贷款职工,另需提供缴存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加盖业务公章)原件。
5、商转公贷款职工,另需提供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商业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提前还清贷款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五、贷款的偿还
1.一年期的借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借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从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直接划转与当月应还款额相等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当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转为通过委托银行按月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划。
2.一年期以上的借款,借款人应在每月19日前,主动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余额及贷款还款记录,当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余额不足时,借款人须及时将足额资金存入银行还款帐户。
3.一年期以上的借款,借款人可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还款额按万元的整数倍加当月应还利息存入还款帐户)或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还款额按剩余本金加当月应还利息存入还款帐户)。一年期的借款不得提前还款。
4.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于次日起转入逾期,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及复利,同时将当月逾期信息记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二手房
一、 贷款对象及条件
1.本地贷款: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省内异地贷款:具有山东省内各地市常住户口或公积金缴存地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省外异地贷款: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
2.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截止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申请人和公积金缴交人必须一致。
4.申请人必须在威海市辖区以内购建自住住房,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申请人须同意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贷款抵押。
5.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被冻结或封存。
6.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一年(房屋过户前买卖双方需先到服务大厅办理备案手续);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以商业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不超过3年计算。
7.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人,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贷款利率提高到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有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提高到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8.申请人和配偶须授权管理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二、贷款额度
申请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因素计算确定,取最小值:
1.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为60万元;其他市区为5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80%。其中:有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40%。
3.合同价与评估价值、契税完税计税金额不一致时,按最低的一项计算。
4. 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基数的70%。
5. 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价款的,符合条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转公业务除外。
6、商转公业务以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结清原始凭证载明的还款本金为准,四舍五入取整数,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三、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还款方式必须一致,担保方式必须一致。
2.可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10年。
3.可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四、申报材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一式2份。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借款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房屋买卖合同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5.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6.卖房人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商转公业务不需提供。
7.卖房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威海本地商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2份,商转公业务不需提供。
8.预付购房款收据、交易费及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9.所购住房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原件2份。
10.借款人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下列情况另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外地来威工作(户口不在本市的)的职工,另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省内异地贷款职工,另需提供缴存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加盖业务公章)原件;申请人户籍地与缴存地为不同城市辖区的,另需提供缴存地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省外异地贷款职工,另需提供缴存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加盖业务公章)原件。
5、商转公贷款职工,另需提供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商业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提前还清贷款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五、 贷款的偿还
1.一年期的借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借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从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直接划转与当月应还款额相等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当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转为通过委托银行按月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划。
2.一年期以上的借款,借款人应在每月19日前,主动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余额及贷款还款记录,当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余额不足时,借款人须及时将足额资金存入银行还款帐户。
3.一年期以上的借款,借款人可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还款额按万元的整数倍加当月应还利息存入还款帐户)或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还款额按剩余本金加当月应还利息存入还款帐户)。一年期的借款不得提前还款。
4.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于次日起转入逾期,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及复利,同时将当月逾期信息记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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