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需满足哪些条件,又该准备哪些材料?为了让大家了解情况,下面一起去看看吧!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9、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10、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备注】:第4、5、6、8、9、11项属于销户提取。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
一、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1、购房合同;
2、全额购房发票/提供购房合同;
3、契税完税凭证。
4、房屋产权证(已办妥房屋产权证)。
二、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申请审核表;
2、购房合同;
3、提取人身份证;
4、婚姻证明,例如户口簿或结婚证(提取人为购房人配偶);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他人代办);
6、《转账协议》约定项目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人员名单;
7、市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购买再交易住房: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
2、补缴差价发票;
3、房屋产权证/(已办妥房屋产权证)。
五、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
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发票/收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六、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1、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决算;
4、付款发票;
5、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6、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
七、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公积金贷款:住房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原件(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偿还商业贷款:还款凭证/偿还住房贷款银行存折或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3、提前还款:借款合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4、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
八、租赁本市住房自住: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2、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3、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4、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房租计租表;
5、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及配偶无本市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承租人及配偶年度工资收入证明、
【备注】: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求职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职工,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九、离休、退休的:
1、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2、法定退休年龄身份证明/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证明(无法提供退休证人员需提供)。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出境定居:
1、移民批准文件/定居国长期居住证明;
2、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无法提供第1项资料人员需提供)。
十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十三、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
1、发放时间满2年的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迁移、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籍迁出本市);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籍不在本市)。
十四、职工本人/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原件及加盖医院收费业务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
十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簿原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继承书/遗赠书;
2、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有多个继承人或遗赠人);
3、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
提取流程: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中止:
1、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2、职工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3、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
【补充说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仍可办理注销账户提取手续。
【受理机构】: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管理处
【提取对象】:青岛公积金缴存职员
【审核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咨询电话】:0532-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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