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积金政策
青岛市公积金政策具体如何?有哪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5月25日下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于建国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就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工作与市民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据他介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与部分银行进行了商讨,已有7家银行明确回复表示“愿意合作”,这其中包括: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银行。目前有合作意向的银行正进行程序开发阶段,符合上线运行条件的,将及时推出合作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网厅商贷提取业务。
5800余名职工开通“网厅商贷提取”
据于建国介绍,今年以来,青岛市推出了针对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网厅商贷提取业务(以下简称“网厅商贷提取”),进一步简化了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凡偿还青岛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持有关业务办理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开通网厅商贷提取功能后,即可登录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自助办理提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定期根据银行提供的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款信息更新可提取额度,职工无需再到柜台现场办理。网厅商贷提取业务具有提取资金实时到账,提取次数不受限制的特点,而且提取时间和提取金额也可以合理选择,业务办理更加便利。截止4月底,已有5800余名职工开通该项业务,4700余名职工在网厅支取8290余笔,提取住房公积金7400余万元。
据于主任介绍,目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积极与各大银行沟通协调,不断扩展网厅商贷提取业务合作银行范围。目前为止,已有7家银行明确回复表示“愿意合作”,这其中包括: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银行。目前有合作意向的银行正进行程序开发阶段,符合上线运行条件的,将及时推出合作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网厅商贷提取业务。
异地公积金转移,职工不必两地跑
对于网友较为关心的跨城市就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的问题时,于主任答复,为方便跨城市就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信息和资金的安全,住建部组织开发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青岛市于5月15日发布《关于青岛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通知》,开始使用该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从外省市转入本市且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属的管理处提出转入申请。通过这个平台,职工可就近在转入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省去了在转入地和转出地之间的往返奔波。目前,已经接入平台的上线城市间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将统一在平台上操作,暂时未接入平台的城市间办理异地转移,仍按原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新政后,公积金贷款最高上限未变
公积金贷款额度方面的政策如下:购买新建住房的首次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二次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购买二手住房的'首次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二次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仅借款人符合申贷缴存条件的,可贷额度最高为上述额度的60%。
另据介绍,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也将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要求,结合公积金资金使用实际情况,可能进行动态调整。利率方面,首次公积金贷款期限在5年内的,利率是2.75%,5年以上是3.25%;二次贷款执行相应贷款期限利率的1.1倍。
延伸阅读: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八项新服务措施出台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3日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八项新措施,为中央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城乡发展一体化、就业创业、创新创造、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出台的一系列全面深化改革的政策举措提供配套服务。
这八项新措施包括:
——全力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建设,为迁往雄安新区的单位和职工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提供优质服务,保持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同一性和缴存连续性,保障其享受与在京单位和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
——持有北京市居住证的在职职工,依法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与北京户籍在职职工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
——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与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的,享有与正常缴存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
——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到其他组织兼职,取得的合法报酬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取得的合法报酬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鼓励用人单位为港澳台、外籍的科技创新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
——支持创新型小微企业创业发展,经职工同意,企业可以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中央企业在推进“瘦身健体”、兼并重组、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要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序转移接续,维护分流安置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经批准实施破产的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金中解决。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是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改革措施,夯实缴存管理基础,积极为中央有关改革决策实施提供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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