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为了让湖州市民了解湖州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具体情况,下面整理了《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欢迎阅览!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
湖公积金发〔2017〕17号
各缴存单位、市中心所属各单位、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
(一)调整时间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内容
1、缴存比例。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仍按去年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12%标准执行;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仍按单位和个人各8%至12%范围内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仍按单位18%标准执行(各县区按当地标准执行)。
2、缴存基数。职工缴存工资基数按2016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继续实行“控高保低”政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湖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月工资基数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上执行,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本次调整中凡提高缴存工资基数的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工资基数上限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最高缴存限额控制在每月508元,已经超过508元的职工,不再增加,允许保留原缴存额。
(三)调整程序
本次调整采用网上办理方式,请各缴存单位登录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hzgjj.com)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见年度调整工作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完成网上申报后打印表册加盖公章,于2017年6月15日前报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专柜。
(四)其他事项
1.今年已全员调整过的单位本次将不作调整,但需参加年度验审。
2.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降低后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3.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按规定调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调整到位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报当地公积金中心窗口备案。
二、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
(一)验审时间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
(二)验审内容和重点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包括:企业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等。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确定专人负责,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好今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市直、吴兴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的缴存单位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南浔区的缴存单位到南浔区管理部窗口办理,三县的缴存单位分别到当地公积金分中心窗口办理。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10日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转移政策业务操作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湖公积金发〔2016〕40号
中心所属各单位、各处室:
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湖州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转移政策业务操作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7日
湖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转移政策业务操作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现就住房公积金取政策业务操作有关事项的调整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调整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手续的具体规定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原《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改为《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单》,不再要求缴存单位加盖公章;办理按月冲还贷提取业务不再要求缴存单位出具《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单位审核确认书》。本市区域内,封存账户、托管账户转移或合并时,不要求原缴存单位盖章。
二、同一套住房密集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规定
同一套住房在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本市以外提取)事项后间隔时间不足十二个月因再次交易又产生新的提取申请事项的,原则上只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提取除外);如不同的.购房职工再次申请提取,需提供购房职工本人(配偶)户口迁入证明并提供本人(配偶)累计缴纳该房屋水、电、天然气费用三个月以上凭证原件,或者在提取时间间隔满十二个月后申请提取。
此类提取业务必须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通常作留置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难度大的,经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有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办理购房提取业务必须严格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载明的地址规范录入,不得随意简化、变更。
三、购房提取公积金有关证明材料的具体规定
1、购买二手房,属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完税凭证;属夫妻关系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完税凭证。
2、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的,提供不少于购房款总额规定比例的预付款税务发票和备案合同;结算税务发票和《不动产权证》或完税凭证和《契税完税情况联系单》。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