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暂行办法

时间:2020-09-13 18:05:33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德州市制定了《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暂行办法》,以下为您带来《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暂行办法》全文,欢迎浏览!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暂行办法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联合受托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第二章 组合贷款业务模式

  第三条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四条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认可的受托银行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五条 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全程连带担保。借款人、贷方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担保合同》。

  第六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协同完成。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担保公司相互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组合贷款的抵押权归受托银行,权证由受托银行统一保管。

  第八条 受托银行在收取开发商商业贷款保证金的同时,一并收取公积金贷款的保证金,并交由管理中心管理。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 凡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购房产为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合规商品住宅,新建住宅楼盘项目为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准入项目;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三)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或其它大额债务;

  (四)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五)符合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80%(家庭第二套住房为70%,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中,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不低于5万元。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的期限最长为30年。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男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5岁,女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

  第十三条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合同约定规则调整剩余期限的利率。

  第十四条 组合贷款按照等额本息设定还款方式,逐月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其中,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应相同,月还款额分别以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系统的计算结果为准。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 组合贷款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持相应申请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认申请组合贷款;

  (二)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三)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

  (四)管理中心将贷款资料转交受托银行;

  (五)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并审批商业贷款。

  (六)受托银行向管理中心提出放款申请,管理中心进行放款。

  第十六条 组合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妻收入之和的50%,收入参照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银行代发工资账单等材料综合认定。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并与受托银行签订贷款借据和委托还款协议,授权受托银行于每月还款日划转应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组合贷款的申请材料。材料项目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相同,除提供4份购房合同外,其它材料每项提供3份,具体以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公布为准。

  第十九条 组合贷款通过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审批后,双方约定放款日期。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组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选择提前结清或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提前部分还款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或比例偿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结清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依据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出具的有关手续,向房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房产抵押登记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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