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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住房公积金贷款例调整
该《意见》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鼓励引导居民住房合理消费”“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及“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多个具体指导措施,涉及公积金、保障房、预售、项目最低资本金、土地供应等方面的内容。这是继今年4月29日云南省实施8条楼市政策后的又一新政。
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意见》指出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执行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同时,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贷款余额,具体办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制定。
《意见》还指出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工作,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职工即可在购房地申请贷款,户籍地和就业地在同一城市的缴存职工到本行政区域外购房,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给予积极支持。
并建立省级住房公积金调节机制,对结余资金多、个贷率低于85%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省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可统筹调剂资盒,供结余资金少、个贷率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另外,《意见》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当地政府可按照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及以上房屋折旧,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
进城购房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不变。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将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实行灵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一定时限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保障安居工程方面,《意见》要求加快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各地要加大对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力度,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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