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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东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介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应当坚持循序渐进、可持续的方针,遵循资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提请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的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户籍和非户籍职工均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要求;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兼顾职工其他购房需求。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手续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公积金中心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
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合同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考核和监督。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并应当推动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的提升,创新服务模式,建立标准化服务机制。
第二章 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九条 职工本人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为共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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