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会议精神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市政府及时部署安排,研究制定印发了《酒泉市人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酒政发[2015]112号)。为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充分发掘住房公积金潜力,发挥住房消费作用和住房保障作用,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促进全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015年至2016年连续五次召开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讨论并调整了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1. 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原来的最长15年延长到25年,并且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极大缓解了职工的贷款还款压力。
2.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款比例20%;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上浮10%。
3. 职工购买住房,可凭三年内的首付款发票、房屋产权证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4. 执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互认政策。在我市行政辖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异地购房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酒泉市区域购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可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已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职工,正常归还贷款1年以上,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均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6. 父(母)子(女)之间可以互提互贷住房公积金。职工购房可凭户籍证明同时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父母与子女之间,可以选择具备贷款条件的一方申请贷款。
7.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最高提取额为每年16200元,低于此标准的,按实计算,超出部分由租户自理。
8. 职工可凭缴纳物业费的有效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套房每年提取一次,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
9.家庭生活困难职工,子女上大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非公企业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子女考上大学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学费。
10.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患有恶性肿瘤等25种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患有25种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部门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对未列入25种重大疾病的,年支出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缴存职工,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部门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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