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广东东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今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年度由当年的7月1日至下年的6月30日调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并根据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二、今年从5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1310元/月调整为1510元/月,上限保持不变,仍为17863元/月,该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截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原则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因超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或我中心执法要求,需要调整至规定范围的,不占用当年调整次数。
四、因劳务派遣关系、行政事业单位统筹关系等情况存在多个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同一个缴存单位缴存的,每年可多次调整基数。
五、缴存基数首次调整到我中心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办理,一次以上调整需由缴存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缴存单位的基数调整情况说明等)向我中心各办事处申请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新系统上线以后,我中心对缴存基数调整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管理逐渐规范,但业务运行过程中因单位经办人工作疏忽等原因,未尽检查核实责任,导致部分或者全部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确需重新调整,针对这一情况,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允许单位因更正错误进行二次调整基数。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需资料:
(一)申请二次调整缴存基数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清册。
(三)反映职工真实工资的材料(如上一年度工资明细或工资条)(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地点:
我中心各办事处。
三、注意事项:
(一)单位须自首次调整基数办结之日起30日内提出更正申请,逾期申请不予受理,两次及以上更正不予受理。
(二)如我中心工作人员对单位提供的工资明细或工资条等证明材料存在疑问,需到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或要求单位提供其他必要材料的,单位及职工应积极主动配合,否则我中心可取消该笔或该职工的更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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