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公积金比例

时间:2020-07-23 14:51:26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江苏南通公积金比例

  一、南通公积金比例范围:

江苏南通公积金比例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南通公积金比例内容:

  1.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六部分构成。

  2.各缴存单位的职工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缴存比例未达到各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在12%-14%幅度内确定,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5.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6.对仍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

  三、南通公积金比例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四、单位办理南通公积金比例调整有关事宜时,须同时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六、各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过程中,南通公积金比例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59000608、59000602,或者登陆南通住房公积金网(www.ntgjj.com)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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