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相关调整
1、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哪些调整?
(1)职工连续3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剩余劳动合同期限超过12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到不超过80万元。
(3)降低首付款比例,适度提高贷款额度:一手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款的80%;二手房:房龄在五年以内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价的80%;房龄在五年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价的60%。
(4)申请贷款的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还款人,提高职工偿贷能力。
(5)贷款年限最高为30年,借款申请人借款期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延长5年计算。
(6)借款人贷款一年以上可以申请提前还贷。
(7)“认贷不认房”:借款人偿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次月就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取消有关普通商品房的限制,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和9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执行同样的贷款政策。
2、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哪些调整?
为缓解缴存职工购房资金不足的状况,帮助困难家庭渡过生活难关,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取政策方面作了部分调整:
(1)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各部分提取由需至少间隔5整年已调整为至少间隔2整年。
(2)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租住普通住房,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3)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因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无力支付自费医疗费用或因支出自费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我市目前下设几个住房公积金营业服务网点?各个营业服务大厅的办公地点和业务咨询电话是什么?
为给广大单位和职工群众就地就近办理业务提供便利,我们不断加强县区级服务网点建设,住房公积金网点服务建设日臻完善。在建立市中心营业厅服务网点的基础上,阜蒙县、彰武县、清河门区、新邱区四个县区级办事处陆续营业,目前涵盖市中心及两县两区5个营业服务大厅,为缴存职工提供“一条龙”服务,实施一站式办公,使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往返劳顿的状况得到改善。各个营业服务大厅的办公地址和电话如下:
市中心营业大厅:位于海州区和平路24号,提取业务咨询电话:2826313,贷款业务咨询电话2826975;
阜蒙办事处:位于阜蒙县康大天成一品小区4#楼网点7号、8号,业务咨询电话8827414;
彰武办事处:位于彰武县人民大街中段三中网点楼,业务咨询电话 7731441;
清河门办事处:位于清河门区新昌路124—6、331门,业务咨询电话 2708008;
新邱办事处:位于新邱区阳光大街251号8门,业务咨询电话2513111。
4、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信息查询方法有哪些?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拓宽各种途径方便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目前,我市职工可以通过4种渠道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
一是拨打住房公积金语音查询电话12329,随时掌握个人账户信息。此前已办理查询卡的职工,输入旧卡卡号也可在12329语音电话查询系统中实现查询功能;
二是登录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fxgjj.gov.cn)进行查询;
三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大厅,利用查询机进行查询;
四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下设机构阜蒙办事处、彰武办事处、新邱办事处、清河门办事处进行查询。
5、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需要哪些程序?
根据《阜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和方式如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应本人提取的类别,应首先准备所需材料原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对职工的提取条件进行初审。
2、单位初审符合提取条件后,为职工出具《阜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并加盖单位财务预留印鉴。单位因破产、撤销等原因已在公积金中心办理停缴封存手续的除外。
3、职工于国家规定工作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同时提供符合提取条件的材料原件和《提取书》。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当时即刻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提取办结回单。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情况将提取款项划至提取人所在单位或其本人账户。提取人持提取回单到所在单位或本人账户开户银行领取现金。
6、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但是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有条件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阜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阜公积金委字[2006]3号)、《关于部分调整阜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阜公积金委字[2015] 3号文件)。《阜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在单位欠缴公积金不得超过3个月。(单位因故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并由原单位为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除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
3、无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租住普通住房的;
4、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的;
5、经有批准离休、退休的;
6、在职期间死亡的;
7、调离本市工作并在调入地已经缴存公积金的;
8、户口迁出我市、出国定居、考取国家统招研究生并不在我市继续缴存的;
9、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在具体办理该项业务时,申请人还需符合提取间隔年限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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