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市公积金基数
津公积金委[2017]6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2017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三)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四)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五)单位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7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全市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比例,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缴存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降低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1. 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条件;
2. 单位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410元。
(三)缴存单位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7年、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为2424元、2564元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三、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集中精力、抓紧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回核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保证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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