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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积金如何提取?
厦门职工可在以下情况提取公积金。
基本资料: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夫妻在同一户内的居民户口簿或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2人(含)以上(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共同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父母或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自住房提取公积金
提取额度:
为截至购买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购买二手房的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转帐作首付的以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以购房发票(不含补交超面积房款)开具时间为准。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款总额。
提交资料:
■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
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房屋权证上不能体现购房时间和购房金额的,还须提供能体现购房时间和购房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新建商品住房
转账作首付: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已一次性付款:①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购房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贷款购房:①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复印件(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②借款合同原件。
■二手房
①经房管部门登记转让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交易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济适用房
转账作首付:①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房号单原件及复印件。
已一次性付款:①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购房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贷款购房:①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复印件(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②借款合同原件。
■房改房、危改房、落实侨房
已一次性付款:①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购房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贷款购房:①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复印件(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②借款合同原件。
■拆迁安置房
①拆迁安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全额付款发票或经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资料:①县级(含)以上建设(房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翻建自住住房
资料:①县级(含)以上建设(房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土地房屋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大修自住住房
①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县级(含)及以上建设(房管)、规划部门出具的需大修的危房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
为截至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发生之日时间以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时间为准。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程预(决)算金额。
五、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购买厦门市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兴业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已偿还首月应还款本息且没有逾期的借款人及配偶,均可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贷款银行申请
2.贷款银行当场审核
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签约(所有申请人均应到场签字)
提供的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厦门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申请表》:上网下载或到贷款银行领取,填写后由单位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还款代扣账户(卡或存折)原件;
5.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二)根据不同情形,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夫妻在同一户内的居民户口簿或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同一银行的,申请人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出具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原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提取条件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住房贷款尚未还清,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自动还贷的。
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其所购买住房坐落不在职工本人及配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不含福建省)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柜台领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
2.填表后,经单位核实并盖章;
3.携带相关材料到松柏大厦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或同安区祥平西路国土房产大楼一楼公积金窗口办理审核手续;
4.凭审核同意提取的材料、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转账还贷手续。
提供的材料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证明(写明购房人、贷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放贷月份、贷款种类、贷款账号和贷款余额等要素。证明当月有效)。
4.偿还本地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或异地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须提供按揭借款合同原件。
职工偿还省外住房按揭贷款的,应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省外工作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省外工作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无法直接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需转入其还款代扣账户的,除提供上述第1、2、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盖章的上一年还款明细单(提取时间超过一年的,提供相应时间段对应的还款明细单)。
七、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支付房租
八、离、退休
提交资料:
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已退休但退休证尚未办理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原件)。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交资料: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出境定居
提交资料:
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移民签证,或定居国居住证明,或因出境定居注销户口证明)。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厦门市
提取现金资料: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已迁入的当地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公积金账户转出资料:
①调动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新工作地的公积金中心或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证明原件。
十二、非本厦门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厦门市
提取现金资料: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外地户籍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外地工作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提交外地就业证明的,职工本人应现场签署《具结保证书》;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公积金账户转出资料:
①调动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新工作地的公积金中心或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证明原件。
十三、调离本厦门市,且户口未迁出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需提交的资料:
①调动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新工作地的公积金中心或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证明原件。
十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
提交资料: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残疾人证(5-10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七、失业连续满二年
十八、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提交资料:
①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上一年或当年自费支付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申请人与患者的夫妻(父母或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定义
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职工死亡前未办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则由该职工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身份证原件,向管理部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文件或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的公证书、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用于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储蓄卡账号,管理部审核上述材料,留存复印件,填写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第一联管理部留存,第二联加盖管理部业务用章后报送市中心会计处,办理相关支取手续。
办理死亡销户支取时,原有业务票据继续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与其配套使用。
存在两个以上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管理部还须审核由全体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定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中被授权支取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用于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所有人必须一致。
凡符合上述支取条件的,支取人持身份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议件及个人储蓄支取卡(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长城电子借记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华夏银行-华夏卡;商业银行-京卡和储蓄存折;农业银行-金穗卡;光大行-阳光卡;民生银行- 民生卡;兴业银行-兴业卡。)到单位开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及《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支取。
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的支取记录单,如未建公积金,须单位开证明。但夫妇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的总款价。
如主买房人在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次买房人在北京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次买房人支取公积金时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主买房人支取公积金时由建行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缴单位办理。由汇缴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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