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申请公租房流程
导语: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合肥申请公租房流程,欢迎借鉴!
关于公布市区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新站区建发局,经开区房产中心,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纪要和《合肥市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15]126号)等精神,结合相关部门公布的标准,现就我市市区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户籍家庭收入困难标准相应调整为: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收入标准;
城镇低收入家庭生活标准线为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收入标准的1.8倍;
城镇较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标准线为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0911元/年、1743元/月;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生活保障标准线为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7881元/年、2323元/月。
住房困难标准及其他准入条件不变。
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分类保障”原则,依据民政部门核定的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分类核定。
二、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按《合肥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合房〔2015〕155号)规定执行。
三、为加快市区公租房分配入住工作进程,有效发挥公租房社会效益,根据《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126号)和“租补分离”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优先保障,在市本级公租房房源充足的前提下,对市区无房住房困难家庭和社保暂不满18个月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缴纳市场租金方式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市区户籍,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市当年公布的保障条件;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提供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收入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①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轿车之外的运营性车辆及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提供相关管理单位出具的经营收入所得的证明材料;
②家庭成员中具备完全劳动能力的,其申报的个人收入低于我市职工最低收入标准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交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所有成员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其中,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租赁公房或承租私有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证明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其中,家庭成员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丧偶证明;
(5)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当提供残疾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其中,有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时,应当在其监护人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并陪住的前提下,方可申请;
(6)其他辅助材料及相关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如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向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2.受理并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入户调查、初审以及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居委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召开听证会议。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民政或低保部门;经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社居委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证明材料,必须附有群众代表参加的评议听证会议记录。
3.复审。区民政或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家庭收入及婚姻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转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终审。根据复审情况,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进行终审,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家庭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公开登记,并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登记结果,纳入保障范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新就业无房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户籍或居住1年以上;
2.申请人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
3.申请人自毕业当月起未满5年;
4.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截至申请时,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满1年),并正常连续缴存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持有就业地居住证;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截至申请时,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满1年),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18个月(含)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提供材料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申请人准备的材料:
1.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个人或家庭)。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合肥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
4.申请人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在市区内无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还需提供大中专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申请人所在单位准备的材料:
1.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报表及明细汇总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或住房公积金缴交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
4.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对照申请条件,向用人单位提交《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个人或家庭)》,并提供身份、婚姻、学历、社保和劳动合同等材料原件。
2.受理、初审和公示。用人单位根据《合肥市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对本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予以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3.复审。用人单位将初审通过的单位职工集中造册,并填写《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报表》,连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确认的劳动合同和身份、学历、婚姻等材料,向注册地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申报,由注册地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复审。
4.终审。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对照审核条件,确认符合条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材料上报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社保、合同和用工单位性质等综合性审核,终审合格的,将申请人(申请家庭)信息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
5.备案并公示。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受理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备案信息后,在合肥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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