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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钱某系某工程建筑公司职工。一天,经工程部领导安排,驾驶推土机在公司承建的工程中执行平整场地道路的任务,并于当日18时完成了工作任务。然而,当钱某完工后,将推土机靠路边停好,收捡工作工具放回驾驶室时,从山坡上突然滚下一块飞石,击穿驾驶室玻璃后打中钱某的胳膊。钱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确诊为左桡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该工程部认为钱某的受伤是在工作时间(8时至18时)之外,与完成该项工作任务无关,不同意按工伤处理,钱某遂与单位发生争议。
此工伤保险案例中钱某的受伤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呢?
解答:
本保险案例的关键在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一般性工伤事故所具备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需要客观分析,应首先确定工作内容,然后再确定工作时间和地点。钱某是在下班之后收捡工具时受伤,收捡工具是推土机驾驶员工作的必要工序,属于一种收尾性工作,与工作有关,应该认定钱某为工伤。
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如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均应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参保人员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新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参保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法人代码证及复印件,并填报《单位参保农民工花名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费率后,即可在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从缴费次日起就可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没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谁来支付相关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
哪些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哪些工伤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者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哪些约定无效?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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