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12 22:11:26 艺诗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下面为大家带来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 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 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九条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在遭受工作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够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同时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通常最长为12个月,但在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最多延长12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不仅考虑工伤职工的伤情,还可能受到所在地区相关规定的影响。例如,某些省份会发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明确各类伤情的停工留薪期长度。如果伤情未列入目录,则以临床治愈或治疗稳定所需时间为准。

  此外,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生活不能自理,还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和管理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和减少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纠纷至关重要。

  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有哪些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福建、北京、山东、吉林、广东、重庆等相当一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规定了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程序、条件、待遇、争议处理,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则对各类伤情停工留薪期期限做了规定。

  按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的期限。企业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确诊的诊断证明,对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对于多处伤害部位或不同组织器官都受到伤害的,以伤害部位对应最长的停工留薪期确定。对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未列入《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治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到期,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适用法律法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到期重返工作岗位或从事其他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旧伤复发的,应当同时确认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相当一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都指定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并且待遇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第一种遭受事故伤害前加班费之外的工资;第二种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第三种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03-15

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吗?03-25

刚入职半月出工伤可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吗?12-12

工伤生活补贴和停工留薪是同一个吗10-25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内容12-07

最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全文01-29

北京市2014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11-21

有关工伤伤残抚恤的管理办法11-26

北京市工伤赔偿新标准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