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起缴工伤保险

时间:2024-05-15 18:34:59 艺诗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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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2024年起缴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机关事业单位起缴工伤保险,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24年起,山东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收统支

  1月3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推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近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推动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

  近年来,山东创新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人群,提升治理效能和服务水平,防范化解各种风险隐患,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取得重要成果。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2044。5万人,基金结余110亿元,可支付能力近18个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2022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委印发通知,明确提出,要全面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近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实施,确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我省启动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实现省内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的全面统一。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工作的工作要求,明确从九个方面推进省级统筹,确定到“十四五”末,基本建立以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监管为约束、以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为手段、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更加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实现基金长期平稳运行。主要措施可以概括为“七统一、两提升”。

  “七统一”:一是统一参保缴费政策。全省统一参保范围、缴费基数,建立全省统一、行业差别化、可浮动的行业基准费率政策。二是统一认定、鉴定政策。认定、鉴定是确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一环。《实施意见》明确,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伤认定工作,全省统一认定、鉴定工作流程,规范裁量尺度。三是统一待遇政策标准。各市自行制定、与统一政策不一致的,停止执行。确需执行的,《实施意见》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相关资金,由各市累计结余和市、县政府分担。四是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全额拨付、统收统支,并建立备付金制度、紧急拨付制度,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五是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全省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切实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六是统一经办管理服务。优化经办管理服务体制,实现全省业务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高效。七是统一信息管理系统。推进“智慧人社”一体化建设,深化工伤保险“一件事”集成改革,持续提升社保卡应用、工伤医疗结算的质效。

  “两提升”:一是持续提升风险防控和内控管理能力。发挥省级集中优势和数据效能,实现工伤认定、鉴定、待遇申领核发等全流程、智慧化监管,守护好参保人员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二是持续提升便民化服务水平。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实现跨省、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服务协同,努力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有速度”“有温度”的人社服务。

  为保障省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山东省还配套制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及预算等3个管理办法,明确行业基准费率政策标准,规范收支管理工作流程,确定预算编制执行制度,全面保障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

  工伤保险实现从市级统筹到省级统筹的跨越,是工伤保障能力和水平的一次新跃升。下一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扎实做好政策制定、经办服务、系统改造等各项工作,进一步织密编牢社会保障安全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黑龙江省将统一执行工伤保险

  近日,黑龙江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出炉,2024年1月1日我省将全面实现全省基金统收统支,并实现省内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工伤保险将按行业分八类。

  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基层快递网点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政策

  全省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按照个人缴费工资之和进行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与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对按建设项目参保的等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0。2%、0。4%、0。7%、0。9%、1。1%、1。3%、1。6%、1。9%的基准费率标准。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市(以下简“四煤城”)根据当地实际,暂自行确定辖区内煤炭企业基准费率标准,但不得低于 2。85%,待条件成熟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制定。以抢险救灾、消防救援等为主要任务的用人单位参保按第八类行业基准费率1。9%执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统一执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的工程总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的0。1%。对其它尚末列入国家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米表的用人单位,按第三类行业基准费率0。7%执行。

  我省执行统一的费率浮动政策,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执行的缴费费率标准,具体浮动范围为,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 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四煤城”辖区内煤炭企业及以抢险救灾、 消防救援等为主要任务的用人单位等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 下浮动至80%、50%。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由省社保中心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统一待遇标准和调整办法

  从2024年1月1日起,对 2023年待遇计发基数的执行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市(地)、行业企业等,仍按本地(含行业企业)2023年待遇计发基数的执行数执行,直至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地(含行业企业)2023 年待遇计发基数的执行数。

  对按建设项日参保的,其工伤职工应享受的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工伤待遇,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跨参保地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调整。

  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自 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办理的定期存款,到期日在2023年12 月31日以后的,可于到期日将到期本息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累计结余同时并入省级统筹基金统一管理。自 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各地继续保留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经办机构收支户。

  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

  建设适合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需要的,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签定、待遇核发、基金管理、协议机构服务数据管理等环节为一体的全流程省级集中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支持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省联网通办:支持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智慧监管、人社部门内部业务协同、与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亨;支持工伤保险“跨省通办“—网通办”服务;支持工伤医疗费即时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等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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