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职业病后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时间:2024-04-08 10:12:28 林惜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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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职业病后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若是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是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的,如果已按项目参保方式缴纳工伤保险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职业病后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职业病后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省部分退休(职)人员反映他们在职期间曾从事过尘肺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职)以后经诊断患有尘肺等职业病,要求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条例》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职工在退休(职)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退休(职)前曾从事过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职)后未继续从事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工作,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被诊断患有尘肺等职业病的退休(职)人员,原用人单位或个人可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并按照《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退休(职)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的人员,以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时本人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为基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高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其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低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治疗尘肺等职业病的医疗、康复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三、退休(职)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的人员,被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时的基数,按退休(职)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人员死亡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确定;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四、本通知下发前,退休(职)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的人员已死亡,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载明的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等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的,其直系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核定,其中,已享受因病死亡抚恤待遇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新核定的待遇补足差额。

  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核定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数。

  六、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退休(职)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退休(职)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原所在单位支付。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退休(职)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的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的,其原享受的待遇不变。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的高度,重视尘肺等职业病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妥善处理退休(职)后被诊断鉴定为尘肺等职业病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要依法行政,做好落实工作,切实保障尘肺等职业病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退休后如何享受工伤待遇怎样办理

  一、退休后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二、按如下法条享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退休的职工在原单位返聘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的。原有单位有责任对相关劳动者的工伤负责,这类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劳动单位也要对这类人的工伤伤害进行相应的补偿,拟补劳动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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