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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城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出新规
2015年4月15日,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提供了具体的依据与操作细则。
现对《通知》做出以下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且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市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我市出台了《通知》以切实保障和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的权益。
二、明确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缴费主体及参保费率
《通知》明确天津市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都应当参保;在建项目,应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手续。
《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到市或各区县建筑安全质量监管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窗口,一次性申报缴纳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农民工(包括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
《通知》明确规定规定参保费用具体比例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66‰,该比例将参考建筑企业人工成本、从业人员结构及工伤保险待遇增长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三、 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简化劳动关系的确认
《通知》规定总承包单位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设立劳务用工实名制台帐,不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用工实名制备案,涉及劳动关系确认事项时,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总承包单位实名制台账,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四、提高工伤认定效率,参照“快认快结”的规定
《通知》规定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开辟绿色通道。对劳动关系明确、受伤事实清楚、劳资双方无争议的,应参照我市伤情较重职工“快认快结”的规定,将工伤认定时限由15日缩短至3日,最长不超过10日;劳动能力鉴定时限由90日缩短至30日。对伤情较重、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应组织专家上门鉴定。
五、简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缩短结算支付时间
《通知》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材料完整的应当在15日内核定完毕,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职工经工伤认定后仍在医疗救治期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办理联网结算手续,减轻用人单位医疗费垫付压力。
六、加强组织推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市建设、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共同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
在工伤认定、待遇支付工作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劳务用工管理混乱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部门通报,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市联席会议将对查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七、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律后果
《通知》明确了建设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律后果: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级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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