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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保险工伤案例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我们来看看浅谈工伤保险工伤案例,欢迎阅读。
工伤赔付一波三折 讲解政策化解难题
一年多前, 山西省阳城县凤城镇汉上村村民孔师傅, 在县城一家煤球厂打工期间因工受伤。 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 孔师傅到煤球厂要求工伤赔偿时, 双方就该谁赔偿、赔偿多少以及受伤期间是否应该发放工资等问题发生了争执, 双方协商多次无果。 12月10日, 这起劳动争议在阳城县凤城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的努力下, 得到了圆满解决。
要求赔偿起争执2014年初,孔师傅在同乡的介绍下, 来到县城附近一家煤球厂上班。同年5月25日,孔师傅在机房工作期间,不慎撞到机器设备上,当时脑部出血、鼻梁被撞断,被送到医院后伤口缝了十多针,不得不在家休息。6月5日,煤球厂向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0月10日,孔师傅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孔师傅到煤球厂要求厂里为他支付工伤赔偿,煤球厂负责人却说: “我给你缴了工伤保险费, 要赔偿去找工伤保险中心,我不管。”孔师傅找到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发现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告知孔师傅要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按照规定给他支付赔偿。
了解案情巧沟通
从5月受伤到10月10日, 转眼间已经过去了5个月, 孔师傅受伤住院期间垫付了大笔医药费和生活费, 早已把家中仅有的积蓄用光。 眼看生活无着落, 孔师傅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 和家人找到了凤城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希望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帮助解决眼前遇到的困境。
接到孔师傅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 工作人员立即启动调解程序, 按照 “快受理、 快立案、 快审理、 快结案” 的 “四快” 原则开展工作。 在案件调查工作中, 工作人员发现, 煤球厂与孔师傅已签订劳动合同, 并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了解到,孔师傅工伤赔偿不到位的主要原因, 是他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只有孔师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得出鉴定结果后, 才能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赔偿。
掌握了案情后, 仲裁工作人员再次与煤球厂负责人进行了深入座谈, 讲清了工伤保险赔付政策, 讲明了作为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煤球厂张厂长感慨说: “听了你们的一席话, 我才真正了解工伤保险的具体政策。 我们企业一定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相关规定, 该怎么赔,就怎么赔。”
掌握了用人单位的态度, 仲裁工作人员对于下一步的工作已是成竹在胸; 第二天, 立即通知了孔师傅和他的家人, 向他们详细说明了申请工伤赔偿, 必须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 现在最急切的工作就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014年11月20日, 孔师傅和煤球厂相关代表在调解中心的协调下, 就受伤停工期间的工资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达成赔偿协议, 煤球厂支付孔师傅2万多元,解决了孔师傅的燃眉之急。
留给各方有思考2015年4月24日, 经晋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孔师傅的伤残等级被定为10级。 但是,孔师傅在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 因煤球厂填写的受伤时间与病历时间不一致, 故不能申请。 此时, 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向阳城县工伤保险中心与晋城市工伤保险中心说明情况。 2015年11月,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20549.52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拨付至煤球厂。12月10日,孔师傅领到了全部款项, 并给调解中心打来感谢电话。
一起不算太严重的工伤事件,却因种种原因一波三折, 虽终于得以妥善解决, 却留下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留给孔师傅的应该是多一些宽容和耐心, 留给煤球厂的应该是少一些霸气和老板的味道, 留给社保经办机构的应该是更进一步的细致耐心和政策宣传, 留给调解中心的应该是包容、 理解、 细致和坚持不懈的努力。
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工伤范围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活动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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