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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机关和参公单位人员2016年起将缴纳工伤保险
全省机关和参公单位 明年起要为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2016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都应为本单位全部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昨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中央驻陕、我省驻外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驻陕、省级驻西安市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他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含驻西安市外的省级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所在市(区)的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以部门预算的形式安排,参保单位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支付。2016年1月1日后至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由原渠道支付,参保后由基金支付。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对工伤保险待遇提出异议的,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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