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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关于调整广东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关于调整广东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费率规定,科学拟定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确保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持续稳定运行,根据我省关于依法行政的要求以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规定》(粤人社办〔2013〕383号)等规定,我厅拟对《关于调整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依据: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等有关规定,拟制定《关于调整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作为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征缴的政策依据。
二、听证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听证时间:2016年5月27日9:30至11:30
四、听证地点:广州市教育路88号劳动大厦7楼712会议室
五、听证内容:《关于调整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六、听证会报名:
(一)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报名参加听证会。
(二)请报名参加听证的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厅递交书面报名申请书,报名申请书应当包含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电话、对听证事项的基本意见和理由,同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听证的,还应填写所代表单位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三)来信请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劳动大厦,邮编:510030);传真:020-83182445;电子邮箱:gdgsbx@163.com;咨询电话:020-83398461。
(四)听证会报名申请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8日。
七、我厅将结合听证报名人的行业特点、专业知识、所持观点等,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的比例,按照用人单位代表、专家学者比例4:1(视报名情况调整),遴选10名听证参加人,并送达《听证通知书》以及听证会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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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东工伤保险费率的两种方式调整
按国家要求,10月1日起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将下调为0.75%,并按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一到八类。为此,广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征求意见,拟规定各地可采用阶段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式调整。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9月30日。
今年6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10月1日起,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
随后,人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下称《通知》)、《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下称《指导意见》)。当中规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各统筹地区要按照《通知》和《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综合考量本地区累计结存规模、当期收支情况以及应对突发重大事故风险能力等因素,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分阶段逐步将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控制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在保证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
具体可采取两种方式调整
(一)截至2014年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按原费率先阶段统一下调缴费费率,再按《通知》要求调整完善费率政策。实施时限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执行新的费率政策止。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可不实施阶段下调费率措施。
(二)具备相关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以按《通知》要求,从2016年10月1日起直接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不得高于全国行业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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