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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日前,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通知全文,欢迎阅读!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广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的规定,经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本市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进行阶段性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4〕30号)第四条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分别下调20%,即:本市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2%的比例征缴。
二、本市将于2016年内实施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届时,本通知随之停止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8日
附
2016广州工伤保险报销时间及范围一览
一、申请范围
(一)参保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因工伤治疗及康复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政策,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
(二)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但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的工伤医疗费用。
以上工伤医疗费用均应发生在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委)核准的工伤医疗期或康复期内,且未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
二、办理时限
(一)申请报销时限:职工医疗终结后一年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申请办理。
(二)费用审核时限: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由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审核结算(若遇有疑问、大额医疗费用、需调查取证的,则不受30个工作日限制)。
(三)费用拨付时限: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审核结算的次月中旬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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