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时间:2024-10-13 17:16:51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2016云南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近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84号)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207号),全省工伤、生育保险从2015年10月1日起下调缴费比例,其中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93%下调到0.75%,生育保险费率从0.8-1%下调到0.5%。降低两项保险费率后,2015年10月-12月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约1.21亿元;2016年预计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约5.22亿元。

  2016云南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当前,中国经济改革发展正面临“调结构、转方式”的关键时期,我省经济发展形势严峻复杂,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针对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和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进行了部署,国务院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适当降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方案。结合我省工伤生育保险运行实际情况,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及时出台了我省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和措施,要求各地从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部署的具体措施;是完善工伤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两项保险经办精细化管理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的具体体现。

  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明确具体措施控制风险,保证基金运行安全,确保参保人员待遇落实。工伤保险在三个方面做了规范和调整。一是细化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二是行业差别费率方面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全国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 0.7%、 0.9%、 1.1%、 1.3%、 1.6%、 1.9%左右。三是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方面,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在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低于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拓展阅读

  云南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未死亡的情况:

  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注: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条例三十条) 。

  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 (条例三十条) 。

  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注: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四、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条例三十二条)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五、护理费:(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50%;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40%;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30%。

  注: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开始至恢复自理能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一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7;二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5;

  三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3;四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8;六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6;

  七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3;八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1;

  九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9; 十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7;

  七、伤残津贴:(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五六级伤残只有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时才可获得。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

  一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4;

  二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2;

  三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8;

  四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6;

  注:条件是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受伤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相应等级分别减少3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三十八、三十九条)

  五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33;六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9;

  七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2;八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8;

  九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3;十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7。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三十八、三十九条)

  五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5;六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3;

  七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8;八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6;

  九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3;十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注:以上两项补助五、六级适用于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七到十级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全部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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