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2016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办法
为给建筑工人架设“安全网”,分散企业事故风险责任,依法维护职工,尤其是农牧民工享有工伤保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要求,鄂尔多斯市出台了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鄂尔多斯2016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办法
办法规定,凡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其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外阜注册建筑施工企业的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施工地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应该按建设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实行单独管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工程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以工程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参保农牧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还规定,新开工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住建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项目应该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未补缴的,将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出台,切实推进了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扩面工作。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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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水平逐步提高
鄂尔多斯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稳步扩大参保覆盖面,切实加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等措施,进一步提升了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水平。一是截止2016年5月末,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57089人,当期基金征缴收入5068万元,为737名工伤职工及遗属支付待遇3781万元,基金累计结余4.68亿元;二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要求,从2015年10月1日起为企业降低了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平均缴费费率下降了0.24%,预计2016年将为企业减轻2687万元的缴费负担;三是截止2015年末已累计上解自治区工伤储备金3187万元,留存本市储备金7436万元,进一步增强了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四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启动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五是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好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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