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拟修改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近来,从广东省人社厅传出消息,《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未变,工伤取证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范围收窄。根据征求意见稿,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的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以下是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广东省拟修改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11月01日讯,近日从广东省人社厅传出消息,《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未变,工伤取证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范围收窄。
根据征求意见稿,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的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其中,工伤预防费包括:工伤预防的宣传费用,包括通过各种媒介和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所需费用,如媒体宣传、政策咨询、公益广告等费用;工伤预防的培训教育费用,包括对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开展的工伤预防培训教育活动等费用,具体使用标准按照当地物价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工伤预防研究和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调研和咨询指导等费用。
工伤取证费包括工伤事故调查取证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聘请医疗、法律等专家对疑难工伤认定案例进行论证、评审所需劳务费用,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工伤调查取证所需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费使用范围包括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费用,以及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医疗终结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确认等费用。
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工伤取证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范围收窄,其中,工伤取证费从六项减少到三项,劳动能力鉴定费从九项减少到五项。
与现行的暂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三项专项经费有限额指标。工伤预防费在保证储备金足额留存和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5%的比例安排使用。
【拓展阅读】
(1)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2)工伤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参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5)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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