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时间:2020-10-11 09:50:53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长治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通常来说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的,那么长治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怎样的,下面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长治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温馨提示:

  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3、具体的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关于2016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长治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一、参保登记事项

  1、参保范围及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缴费方式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工伤保险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标准分别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1%、2%。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20日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缴费申报,并在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职工有增减变动的,应于每月20日前报送参保增减变动表(增减变动5人以上的同时报送电子版)、工资表和增减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解聘书、退休证明等)。

  因特殊原因需缓缴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申请,逾期未提交缓缴申请的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予以处罚。

  3、参保所需资料

  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交的证件或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3)、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

  (4)、人员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

  (5)、批准成立文件(机构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

  (6)、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劳动统计年报、财务决算表、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9)、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10)、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套表(参保登记表、基数核定表、花名表)。

  下载地址:http://www.sxcz.hrss.gov.cn(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持变更资料到原工伤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二、待遇审核

  1、待遇申领

  报销医疗费应携带以下资料:

  (1)病历复印件;

  (2)住院清单;

  (3)有效报销凭据;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分散参保单位工伤风险,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平稳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我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统筹范围内申报2016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的缴费基数核定继续实行“自然年”管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参保单位要按照新基数核定后进行补差。

  二、2013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407元。缴费费率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2%。煤矿生产企业缴费办法按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核定能力征收,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 12月31日执行吨煤缴费1元(长政发[2014]9号),非煤矿山、建筑企业缴费办法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发[2007]32号)文件规定执行。

  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定额缴费方式核定,月缴费基数为社平工资3867元/人。

  三、2016年度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依据2013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年工资总额低于2013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320元;年工资总额超过2013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1602元。

  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参保单位应当足额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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