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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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

  为规范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等规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了《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以下是详细介绍!

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

  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等规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1日

  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全省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下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三项定期待遇(以下简称“定期待遇”)的调整。

  第三条 定期待遇的调整,原则上根据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工作时间为当年度7月1日。

  第四条 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新增待遇从调整当年度1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确定调整基数,计算相应调整增加额。

  第六条 一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增加额,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调整基数,乘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等级所对应的比例,具体为:一级伤残津贴的调整增加额为调整基数的90%,二级伤残为调整基数的85%,三级伤残为调整基数的80%,四级伤残为调整基数的75%。

  第七条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增加额,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调整基数,乘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所对应的比例,具体为:配偶为调整基数的40%,其他亲属为调整基数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调整基数的10%。

  第八条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第九条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办法,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为调整基数,乘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同等级所对应比例,确定调整增加额。

  第十条 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领取定期待遇的人员暂时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暂时停发期间不参加定期待遇调整。

  第十二条 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参照本统筹地区一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共同制定定期待遇调整实施方案,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拓展阅读:

  福建省工伤赔偿标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6-2017年可用标准:

  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根据闽人社办〔2016〕129号文件,2015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如下:

  以下数据来源:盈科福州人力资源法律服务

  全省(含厦门)58719元(月人均4893元)

  全省(不含厦门)57208元(月人均4767元)

  福州:62478元(月人均5207元)

  厦门:64319元(月人均5360元)

  莆田:52385元(月人均4365元)

  泉州:54044元(月人均4504元)

  漳州:56237元(月人均4686元)

  龙岩:55438元(月人均4620元)

  三明:57807元(月人均4817元)

  南平:55076元(月人均4590元)

  宁德:56625元(月人均4719元)

  一、医疗费和康复费

  (一)概念: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六款

  (三)计算公式: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注意以票据为准)

  (四)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

  (五)备注: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

  (三)计算公式: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规定的比例

  (四)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

  (五)备注: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应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计发。

  三、交通费及食宿费

  (一)概念: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

  (三)计算公式:本单位因工出差差旅费标准×规定的比例

  (四)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

  (五)备注: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差旅费标准的,应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差旅费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

  四、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计算公式:按国产普及型产品的价格支付,费用高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四)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

  五、停工留薪

  (一)概念: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计算公式: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

  (四)支付方:用人单位

  (五)备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六、护理费

  (一)概念: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残前)。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评残后)。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三)计算公式:

  评残前:住院期间135元/天-160元/天,出院后60元/天-100元/天

  评残后:3个不同等级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四)支付方:用人单位(评残前);工伤保险基金(评残后)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二)计算公式:(1—10级)

  1级:本人工资×27个月

  2级:本人工资×25个月

  3级:本人工资×23个月

  4级:本人工资×21个月

  5级:本人工资×18个月

  6级:本人工资×16个月

  7级:本人工资×13个月

  8级:本人工资×11个月

  9级:本人工资×9个月

  10级:本人工资×7个月

  (三)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

  八、伤残津贴

  (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二)计算公式:(1-6级)

  1级:本人工资×90%

  2级:本人工资×85%

  3级:本人工资×80%

  4级:本人工资×75%

  5级:本人工资×70%

  6级:本人工资×60%

  (三)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1-4级);用人单位(5-6级)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

  (二)计算公式:两者合并计算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年龄)×法定比例

  其中法定比例,5-10级各为

  5级:1.4

  6级:1.2

  7级:0.8

  8级:0.6

  9级:0.4

  10级:0.3

  假设为九级伤残的,那么九级伤残项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两项合并计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年龄)×0.4。

  案例:原告(女工伤职工)2015年6月8日解除与被告(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为44.15岁,与76.5岁的预期寿命相差32.35岁,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福建省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93.25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项)为:4893.25元/月×33×0.4个月÷2=32295.45元。

  (三)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四)备注:统筹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年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福建省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男性71.8岁。

  福建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女性为76.5岁。

  各统筹地区有更高预期寿命的,以高的预期寿命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十、工亡待遇

  包括三项: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6年1月19日,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随着这一数据的公布,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31195元×20=62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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